从业禁止:令严重犯罪者终身绝缘于学校工作,为全国儿童高筑安全墙丨快评

导读日前,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下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强调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日前,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下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强调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这是全国范围内把从业禁止制度覆盖到所有学校的明确规定,针对性很强,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展现出“零容忍”的态势,很好地补充了之前显系缺失的立法拼图。

拿性侵来说。校园尤其是幼儿园与中小学是未成年人富集的地方。恋童癖的魔爪伸向的对象是儿童,后者心智不成熟,也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如果校园不设防,恋童癖一定会向学校富集。所以建立教职员工入职筛查制度与从业禁止制度,有利于挡住潜在的恋童癖、性侵犯进入校园,从而保护儿童。

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在欧美发达国家都是“零容忍”的重罪(felony),不应也不必遵循普通的刑事处罚标准。此次意见由三部门联合发文,体现的正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特殊适用标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其次,教师属于公职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教师的从业标准有了更严格且必须的认定,有过犯罪记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教师,显然已经不再适合从事这项教书育人的职业;再次,教育部依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其实,相关司法实践在一些地方已行之有年。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为非刑罚处罚措施。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闵行区教师林某某在补课时强奸猥亵15岁女学生。闵行区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服完刑后三年内还被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2019年儿童节,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也建立了一个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这是首个覆盖全国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据报道,两个月内已有10807人被检察院“审查”,这些人都在鄞州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检察院要查询他们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鄞州区检察院要求,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者部门,要加强对入职人员的审查,严禁录用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曾有舆论担心,从业禁止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理原则,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戒,再次限制其民事权利有量刑过当之嫌。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一事不二罚”的“不二罚”指的是不能有两轮独立的处罚,而不是说一轮处罚中不能包含两种处罚。一些刑事犯罪的处罚是罚款+监禁,难道也违反“一事不二罚”?

从今而后,所有的犯罪人员都会附加这种就业禁止,谈不上违反“一事不二罚”。当然,就业禁止肯定有回溯性,不可能搞“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否则不足以保护儿童,所以这种回溯性是基于系统保护儿童目的而势所必然,这是有社会共识的。而且,就业禁止本身是附加性质的,也不构成一轮独立的处罚。

理论上说,“从业禁止”的司法实践本就不仅限于教师行业,在其它领域也有很好的对照。就以体育运动领域而言,一名严重违反球场公序良俗的球迷会被“终身禁止现场观赛”,一个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定然会面临禁赛数年乃至终身禁赛的处罚,这既是对不当行为(misdemeanor)的惩戒,也是对相关受害方的公共救济。“不当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小罪”或者“轻罪”,尚且需要承担类似“从业禁止”的追责,那么犯下重罪的,理所当然地需要在刑事追责之外附加类似的民事处罚。

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很多犯罪人员确实存在“只有零次与无数次”的情况。原因在于,案犯早已跨过了“暴力化”的门槛,不再有实施二次犯罪乃至多次犯罪的心理障碍。如果放任犯罪人员仍然从事之前的职业,那么他利用职业身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仍然非常之高。尤其是,面对本就在体力、年龄、身份上天然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社会大众无法押宝犯罪人员从此就能痛改前非不再犯案。为了保护更多的潜在受害者,让渡或者说没收犯罪人员的一部分民事权利,也是司法救济的题中之义。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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